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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虞农业信息网    出处:上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8-06-04
虞政发〔200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前期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发挥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精神,现就我市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在前二年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思路与目标是“一完善、二扩大、二确保”,即总结已有试点经验,完善参保、定损、理赔工作机制;稳妥扩大参保品种、努力扩大参保业务总量;确保农户参保率达到符合条件参保户的50%以上,确保参保保费达到应交保费的50%以上。
  二、适当调整保险实施政策
  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制度模式和坚持“低收费、低保障、保大灾”的原则,坚持共保体统一经营不变、风险责任分担方式不变、理赔支付方式不变、落实以险养险措施不变,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6]29号)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保险品种,提高保费补助标准。
  1、参保品种。按照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品种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确定2008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蔬菜(瓜果)钢管大棚、露地西瓜、林木、生猪。
  2、参保对象。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蔬菜(瓜果)钢管大棚、露地西瓜、生猪的参保对象维持原试点参保条件不变;林木的参保对象在省政府下发文件前仍按原试点参保条件实施。
  3、保费补贴。为有效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市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在省定财政补贴比率的基础上,我市水稻的保费补贴从75%提高到85%,农户(个人)负担15%;露地西瓜、蔬菜(瓜果)钢管大棚、林木的保费补贴从45%提高到55%,农户(个人)负担45%;生猪的保费补贴从45%提高到65%,农户(个人)负担35%。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能繁母猪的保费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执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三、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仲裁专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补充。乡镇街道对原有农险协调小组、定损理赔小组人员及代办员工作岗位已有变动的,要求及时做好调整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人抓、有人做。调整后的组织及成员要求在四月底前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渔牧局)。
  2、加强部门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发改、财政、农业、民政、围垦、气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抓出实效。乡镇、街道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调动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共保体首席承保人要加强人员力量配置,做好参保业务指导培训、业务接单与灾害的定损理赔工作;财政局要抓紧编制保费补助和风险责任承担的财政预算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并强化监管;农林渔牧局要加强农技指导服务,建立专家组,加强仲裁和调处工作。
  3、实行专项考核。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列入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考核激励。同时落实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并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乡镇、街道也要将该项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


                                                                                                                                  二○○八年四月一日